第413章 邯郸中院一审宣判(第2页)

鉴于被告人宋华堂作案动机卑劣,杀人手段极其凶残,犯罪后果特别严重,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,又系累犯,实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,虽事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仍不足以从轻处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:

被告人宋华堂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如对本判决不服,被告人有权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,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
本判决为一审判决,依法具有法律效力。特此宣告。

审判长:安悦溪

审判员:张明辉

审判员:李志伟

书记员:傅自香


安悦溪宣读完判决书之后,抬起头来,目光如炬地看向被告席上的宋华堂,声音清晰而洪亮地问道:“被告人宋华堂,现在本庭已对你做出死刑判决,请问你是否决定提起上诉?”

此时的法庭内一片寂静,所有人都屏住呼吸等待着宋华堂的回答。只见他面色苍白如纸,嘴唇微微颤抖着,过了好一会儿才艰难地开口说道:“我……我不上诉了,我认罪。可是审判长,我……我真的会死吗?”

安悦溪审判长的目光温和而又坚定,她回答说:“法律是公平的,对于每一起案件都会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。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,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面对死刑判决,我们理解你内心的恐惧与不安,但这正是法律对极度严重犯罪行为的回应,旨在维护社会正义与公众安全。”